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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7.7%

发布时间:2024-10-1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来源: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今年7—8月,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2024年第二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抽检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4大类产品7523批次样品,涉及104个品种和130项参数,总体合格率97.7%。


  据介绍,今年第二次例行监测共抽检了31个省份的897个蔬菜水果生产基地、129辆蔬菜和水果运输车、295个屠宰场、167个养殖场、205辆水产品运输车、521个暂养池、715个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监测结果显示,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为97.5%、98.6%、99.4%、95.1%。


  从监测品种看,抽检的蔬菜中,水生蔬菜、食用菌、茎类蔬菜全部合格,瓜类、芸薹属类、茄果类蔬菜合格率均在99%以上。抽检的水果中,苹果、西瓜、柑橘、葡萄等品种合格率分别为100%、100%、100%、98.7%。抽检的畜禽产品中,猪肝、禽蛋、猪肉、羊肉、牛肉、禽肉合格率分别为100%、100%、99.9%、99.4%、98.5%、98.2%。抽检的水产品中,对虾、大黄鱼、鲢鱼全部合格,鳙鱼、鲤鱼、鲫鱼合格率分别为99.3%、99%、97.8%。


  按照随检随报、随报随转工作机制,农业农村部已及时将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信息转送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求限期查清问题、跟踪处置、上报情况。同时,统筹推进重点问题品种药物残留攻坚治理,实施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产地准出分类把关监管制度,根据种养主体不同风险等级,推动实施差异化监管。



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质量安全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31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从五个方面介绍了主要修改内容。

在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方面。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户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加强收储运环节监管,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等的检测、合格证明查验等义务。针对出现的新业态和农产品销售的新形式,规定了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在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方面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基本原则,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的风险管理。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并确保严格实施。

在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方面。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坚持源头治理,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制度,对控肥、控药、控添加剂,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农产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控制;明确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管要求,防止对农产品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追溯管理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实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责任可明晰。

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并明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同时,强调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建立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为了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做好行刑衔接作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我国国情、农情,对农户规定了较轻的处罚,既起到震慑作用,又兼顾农户的发展现状,引导农户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解读

来源: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质量监管司坚持全国统筹、上下联动、数据共享、互相补充的工作原则,建立全国监测“一盘棋”工作机制,将原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自行开展监测调整为部省统筹开展监测。

工作形式上,农业农村部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监测品种上,农业农村部监测生产消费数量大的农产品,各省份在此基础上加大特色小宗品种监测力度,建立特色小宗品种三年轮动监测、问题品种连续监测工作机制。同时,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对粮食、油料等其他农产品开展监测。监测参数上,农业农村部聚焦易检出常超标禁限用药物、常规药物,各省份根据需要逐步扩大监测参数覆盖面,兼顾重金属、生物毒素等参数。数据利用上,充分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平台,做到监测数据随检随传、随传随转,及时通报风险隐患,实现结果统筹分析,问题协同处置。



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2023年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来源: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本网讯 近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3)》,公布2023年中国渔业水域水质、沉积物、生物等18项指标的生态环境监测情况。监测结果显示,中国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状况稳中趋好,氮磷污染压力依然存在。


  2023年,农业农村部组织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所属41个监测中心(站)对海洋和内陆重要渔业水域等环境状况进行常规监测。监测范围包括153个海洋和内陆重要天然渔业水域及增养殖水域,总面积1001万公顷。


  与2022年相比,2023年海洋重要渔业水域(不含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中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指标的超标面积比例下降幅度分别为13.4%和16.6%;内陆重要渔业水域(不含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中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指标的超标面积比例下降幅度分别为13.1%和8.2%;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的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的超标面积比例下降幅度分别为7.6%、26.6%;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陆)锌的超标面积比例下降幅度为90.0%。监测结果表明,2023年海洋重要渔业水域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水体中主要超标因子为无机氮,内陆重要渔业水域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陆)中主要超标因子为总氮和总磷,渔业水域氮磷污染的压力依然存在。


  自2000年起,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每年联合发布《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向社会提供重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方面的权威数据,为客观评价中国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更好地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提供基础支撑。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优化完善监测数据指标体系,扩大监测水域范围,继续组织开展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农业农村部召开强化农业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交流会强调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为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本网讯 9月26日,农业农村部召开强化农业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交流会,部党组书记、部长韩俊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要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强化农业科技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重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抓科技必须大抓科技领军企业的理念,着力培育壮大农业科技领军企业,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为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

  会上,大北农、温氏食品、福建圣泽生物、国投种业、吉林鸿翔、天津奥群牧业、上海中科荃银、江苏沃得、安阳全丰、深圳大疆农业、青岛国信、江苏扬农、合肥万豪能源、陕西地建、厦门银祥、吉林康达、北大荒垦丰种业、河南牧原、三全食品、重庆檬泰生物、安徽皖垦种业、九江地福来、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等农业科技企业负责人先后发言。大家表示,国家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创新,不断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为农业科技企业发展提供了宝贵机遇,将更加积极主动担起农业科技创新的担子,努力向农业科技领军企业迈进。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农业农村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上海、江苏、湖北、广东4省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会上发言。韩俊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就有关问题作深入交流。他表示,农业农村部将全面梳理企业和地方提出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逐项研究落实,积极推广各部门各地方好经验好做法,把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要求落到实处。

  韩俊强调,要支持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出题人”,发挥好农业科技企业贴近产业、直面市场的优势,支持企业深度参与重大科技创新决策,提高企业在科技项目方向确定、任务凝练、论证咨询等各环节的话语权。要支持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答题人”,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人才在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之间顺畅流动,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攻关等。要支持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阅卷人”,调整优化科技成果验收评价机制,更加突出产业应用导向,推动更多科技成果从样品演变成产品、从产品延伸为产业,更好打通农业科技到田间地头的“最后一公里”。

  韩俊指出,农业农村部门将健全与农业科技企业的常态化对接服务机制,建立农业科技企业库,定期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一企一策”闭环式推进解决实际问题,用心用情用力帮助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厚植鼓励农业科技创新的沃土,更好保障农业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能力提升交流会

      924—25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组织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能力提升交流会议

   会议期间,实地观摩了黑龙江省桦川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运行情况,北京、湖南、四川、河北邢台市、黑龙江桦川县作了经验交流,通报了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回头看”和打击出具虚假报告专项整治情况,研讨了“十五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投资方向和建设重点,听取了各省份对特色品种监测和部省统筹监测计划的有关考虑。

   会议指出,要用好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回头看”成果,进一步明确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功能定位,将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练就成为地方政府监管履职尽责“战斗员”、支撑产业发展的“服务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宣传员”要注重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样能力、问题发现能力和上机检测能力。

   会议强调,各省份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对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能力提升的保障,把基层检测监管服务能力建设与有关政策创设、项目支持等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其能力水平。要聚焦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技术能力、运行机制、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分类施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要进一步加强机构考核管理,提升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同志、部分部级质检中心主任参加会议


我国水产领域首项国家标准《罐装冷藏蟹肉》英文版通过审查

来源:黄海水产研究所

       近日,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和渔业渔政管理局相关管理要求,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同水产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在宁夏银川召开国家标准《罐装冷藏蟹肉》英文版审查会。来自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中国海洋大学、福建省水产研究所、大连海洋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单位标准化、加工、语言方面专家1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水产品加工分技委主任委员、黄海所辛福言研究员主持。

辛福言主任委员对各位委员及专家的莅会表示欢迎,希望各位专家及起草单位认真负责完成审查任务。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房金岑研究员对审查注意事项和报批相关要求做了简要说明。与会专家听取了福建省水产研究所标准起草组对标准翻译情况及对前期专家提出意见处理情况的汇报后,对国家标准《罐装冷藏蟹肉》英文版内容进行了逐条审查,一致认为该标准(英文版)翻译专业、忠实原文、用词准确、语句通顺、表述规范,符合国标委对外文版标准的相关要求。

    国家标准《罐装冷藏蟹肉》英文版是我国水产领域第一项国家标准英文版。该标准的实施将有效促进罐装冷藏蟹肉产品的国际贸易便利化,在提高我国水产品的国际认可度和提升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 强制性国家标准线上解读活动成功举办

   近日,质量监管司联合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举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强制性国家标准线上解读活动。来自各级农业农村系统、市场监管系统相关单位同志及有关业界代表等近16万人在线收看了此次活动直播。

   该标准由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将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实施将强化生鲜食用农产品过度包装治理、引导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包装提供依据

   该标准由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牵头起草,明确了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是否过度包装的判定方法和技术指标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一是针对不同种类和不同重量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设置了10%-25%包装空隙率上限。二是规定蔬菜(包含食用菌)和蛋不超过3层包装,水果、畜禽肉、水产品不超过4层包装。三是明确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的比率不超过20%,对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草莓、樱桃、杨梅、枇杷、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加严至不超过15%。为避免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或产生新的资源浪费,该标准设置了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并规定“2024年4月1日前生产或进口生鲜食用农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实施后,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该标准要求,对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包装进行合规性设计。

   下一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进标准宣贯实施,做好问题隐患摸底排查,强化标准宣传引导和监督执法,确保标准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

     国办发〔202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农林牧渔并举,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是党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是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举措。为推动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保障各类食物有效供给,更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食物消费和营养健康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从耕地资源向整个国土资源拓展、从传统农作物和畜禽资源向更丰富的生物资源拓展,有效促进食物新品种、新领域、新技术开发,加快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实现各类食物供求平衡,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保粮为基,统筹开发。坚持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局出发,在确保粮食供给的同时,向森林、草原、江河湖海要食物,向设施农业要食物,向植物动物微生物要热量、要蛋白,拓展食物直接和间接来源,挖掘新型食品资源,保障各类食物有效供给。

——生态优先,绿色开发。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开发,做到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林则林,形成同市场需求相适应、同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现代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创新驱动,高效开发。加快构建与食物开发相匹配的科技创新体系,着力突破品种、技术、设施装备等瓶颈制约,培育战略性新兴生物产业,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食品,用现代农业科技和物质装备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开发丰富多样的食物品种。

——全链打造,深度开发。充分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延伸食物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做好“粮头食尾”、“畜头肉尾”、“农头工尾”增值大文章,提升产供储加销全产业链韧性和弹性,推动农业产业做大做强。

——强化监管,安全开发。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健全相关标准,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加强食品特别是新型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要素聚集,合力开发。统筹各方力量,完善配套政策,加快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多元化食物开发领域集聚,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食物开发格局。

2027年,大农业观、大食物观普遍树立,食物来源渠道得到有效拓展,森林、草原、江河湖海食物资源开发取得积极进展,设施农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生物产业稳步发展,构建形成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产业链条延伸拓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更加有力。到2035年,食物产业链条健全完善,食物品种更加丰富多样,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全面建成,食物产业质量效益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多元化食物消费和营养健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二、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拓展食物来源渠道

(一)巩固提升产能,夯实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基础。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因地制宜、有力有效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深入实施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稳步提高食用植物油自给率。提升棉花和糖料生产能力。优化生猪产能调控机制,稳定牛羊肉基础生产能力,提升奶业竞争力,发展现代渔业。加强南菜北运基地和冷凉地区蔬菜生产基地建设。调优水果生产布局和品种结构,发展现代果园。加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分品种供需平衡分析,引导合理安排生产。

(二)积极发展经济林和林下经济,稳妥开发森林食物资源。因地制宜扩大油茶、油橄榄、仁用杏等木本油料种植面积,实施加快油茶产业发展行动,建设高标准油茶生产基地,改造提升低产林。稳定核桃、板栗、枣类种植面积,建设特色鲜明、集中连片、链条健全的优势产业带。积极发展林果、竹笋及可产饮料调料的经济林。规范发展林下种养,推广林药、林菌、林菜、林下浆果等森林复合经营模式,发展林禽、林畜、林蜂等林下养殖,开发新型森林食品。

(三)大力发展饲草产业,增加草食畜产品供给。加大人工种草力度,建设优良饲草种子田和优质节水高产稳产饲草料地,加快苜蓿等饲草业发展,保障肉牛、肉羊和奶牛等饲草料需求。加强天然草原修复治理,推广免耕补播改良技术,实行草畜平衡、划区轮牧。合理开发南方草山草坡,探索推广豆科与禾本科饲草混播混收混贮模式,扩种多年生饲草。发展青贮饲料,有序推进秸秆养畜,实现“秸秆变肉”。

(四)加快发展深远海养殖,科学开发江河湖海食物资源。加强深远海养殖关键设施装备研发,发展深水抗风浪网箱,稳妥推进大型桁架类网箱和养殖工船建造,建设海上牧场、“蓝色粮仓”。加快培育深远海养殖当家品种,配套发展加工流通业,全产业链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制定实施全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稳定基本养殖面积。积极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科学规范开展增殖放流。有序发展近海养殖和捕捞,稳妥推进远洋渔业新渔场新资源绿色可持续开发。建设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发展沿海渔港经济区。

(五)加快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拓展食物开发新空间。积极发展日光温室、塑料大棚,集中连片推进老旧设施改造提升,加快发展集约化育苗,发展基质、水培等无土栽培,在大中城市周边布局建设植物工厂。发展集约化畜禽养殖,引导养殖设施机械化、智能化改造,提升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水平。引导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有序向养殖主产区转移,健全冷链加工配送体系,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改造升级传统养殖池塘,积极发展工厂化循环水等养殖模式。实施智慧农业建设项目,建设智慧农场(牧场、渔场)。在具备水资源条件的地区探索科学利用戈壁、荒漠等发展可持续的现代设施农业。新增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应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

(六)培育发展生物农业,开拓新型食品资源。积极发展合成生物技术,稳慎推进新型食物产业化。发展食品发酵工业,加快非粮生物质制糖等技术研发应用。拓展新型饲用蛋白来源,推广应用微生物菌体蛋白。加快藻类食物开发,发展海带、裙带菜等食用海藻。

(七)发展壮大食用菌产业,开发食用菌食品。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挖掘和保护利用,强化食用菌功能育种和定向育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菌种繁育技术体系建设。改造提升食用菌生产设施,引导经营主体运用现代化设备和先进技术,推广高层、工厂化等生产模式。引导发展食用菌精深加工,开发即食食品、保健食品、生物制品。开展菌渣及副产品综合利用研究,加快饲料替代、有机肥等产业化应用。

三、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升食物开发质量效益

(八)加强食物开发基础研究。聚焦基础前沿领域,加强原创性研究。研究新型食物资源开发和数字监测技术,尽快突破微生物组学、大数据、材料科学与智能制造、食物营养品质智能评价等前沿技术,推进科技与食物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建立膳食营养健康大数据,加强食物营养与健康因子作用机理研究。支持农业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向食物科技领域倾斜,加强相关学科专业建设。

(九)加快育种创新。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构建与食物开发相适应的种业创新体系。健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鉴定利用体系,加强农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林草、海洋和淡水渔业种质资源库建设。开展木本粮油、设施蔬菜、特色畜禽水产、优质饲草、经济林果、优良菌种等种源攻关,培育高产优质抗逆新品种。加强现代化育种制种基地建设,培育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支持木本粮油、设施蔬菜种苗和草种生产基地建设。

(十)构建食物科技创新支撑体系。建设与食物开发相关的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打造食品领域战略科技力量。引导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建设食物开发创新平台,研发推广新技术新装备。培育具有核心研发能力和产业带动力的食物开发科技企业。加快攻克木本粮油采收、设施蔬菜育播收运等食物开发关键装备瓶颈,研发推广丘陵山区适用机械、设施种植和畜牧水产养殖装备及林下作物专用机械。

四、推进全产业链建设,提升食物开发价值链

(十一)提升食物加工流通产业水平。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在果蔬、畜禽和水产品等主产区布局加工产能,强化产地预冷烘干、鲜切包装等初加工设施建设,发展智能化、清洁化精深加工。支持东北地区发展大豆等农产品全产业链加工,打造食品和饲料产业集群。引导乳品企业发展奶酪、乳清等产品加工。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开发低脂食品,利用加工副产物开发稻米油、胚芽油和蛋白饲料等产品。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加强产地仓储保鲜设施建设,完善产地冷链物流重要节点布局和服务网络。改造提升农产品产地市场,在大中城市周边布局建设销地冷链集配中心、主食加工基地等。发展“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业态模式。

(十二)推进食物产业集聚发展。聚焦食物资源开发,培育一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引导生产、包装、物流、销售等上下游产业集群发展,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食品集团,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发掘中华传统食品和地方特色食品,科学发展食药同源产业、林药产业。

(十三)提升食物质量安全水平。健全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制修订农兽药残留、产地环境、投入品管控、产品加工、储运保鲜等标准。实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三品一标”行动,扩大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规模。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广农牧结合、种养循环模式。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普及新型速测技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和全链条管理,扩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范围。建立健全与食物开发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做好新型食品安全性评估,强化全过程监管。

(十四)引导食物营养健康消费。深入实施国民营养计划,完善营养健康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开发营养健康食品。开展食物营养健康消费科普宣传,引导居民减油增豆、增禽增奶,增加蔬果、水产品及全谷物消费。鼓励电商平台开展产销衔接活动,促进绿色优质农产品销售。持续推进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从餐桌抓起,从公共食堂入手,促进食物生产、加工、消费各环节节约减损。

五、强化保障措施

强化融资、保险等政策扶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食物开发,实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中长期信贷产品支持生物育种、智能设施研发等。鼓励地方推进农业设施、活体畜禽和水产等抵质押融资,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食品开发企业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积极开发新型食品。完善用地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探索构建大食物监测统计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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